旗山簡易庭105年度旗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旗補字第72號
原   告  蔡林秋
       卓昭華
       陳信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澄枝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分割共有物
,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
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
臺幣伍佰伍拾萬伍仟玖佰零壹元【即原告就高雄市○○區○○○
段14-8、14-9、15-2、563-1、563-2地號土地應有部分面積×
土地之公告現值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伍
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
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