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3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3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338號債權人 陳建文嘉昌機械實業社債務人振鼎國際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琬樺 (清算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捌佰玖拾陸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補正狀所載。又本件債務人振鼎國際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民國104年4月10日府經工商字第000000000號函辦理解散登記在案,並決議選任黃琬樺為清算人,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抄錄本附卷可稽,債權人猶列原代表人 莊久億 為其法定代理人,顯有錯誤,爰予更正,附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