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2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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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7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受刑人乙○○犯詐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法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乙○○釋放,經本院核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無訛,應可確定。又受刑人及具保人經聲請人於民國98年8月14日及同年9月24日,依其等戶籍所在地及居住地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及具保人應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依法收受送達,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因未獲晤本人亦無該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依法寄存送達於彰化縣警察局原斗派出所,惟受刑人屆期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3紙、拘提報告書1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紙等件在卷可憑,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書記官黃得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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