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監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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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監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監字第19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定甲○○○(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為相對人丙○○之監護人。
指定乙○○(民國00年0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女,相對人因無法處理自己事務,經鈞院以98年度禁字第145號裁定為禁治產人,現因相對人無法定監護人,請求法院依職權選定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及家事裁定影本等件為據,經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禁字第145號宣告禁治產事件卷宗核對無誤,又聲請人為相對人丙○○之女,與其同居並負責照顧相對人等情,有戶籍謄本可憑,並經相對人之最近親屬即子女 廖鄭豔珠 、乙○○、丁○○同意,有家屬同意書附卷可參,茲本院參酌前揭各節,認由甲○○○任監護人,最能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甲○○○為監護人;又乙○○亦係相對人之女,並為家屬共同推舉,有上開家屬同意書足稽,並指定其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謝仁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陳瑤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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