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01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01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理人 林大權 相對人即債務人 顏榮輝
張文玉
一、債務人顏榮輝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零肆萬貳仟陸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文玉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