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33號聲請人 黃石城 即財團法人環宇國際文化教育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環宇國際文化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環宇國際文化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環宇國際文化教育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民國74年9月23日以台(七四)高字第41229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9年6月4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48冊、第49頁第1126號)。為維持財團法人成立之宗旨及擴大興辦業務內容,乃提請於100年10月26日所召開100年度第2次(即第8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決議,補充變更捐助章程第2條關於設立宗旨及修正業務內容、第6條關於增加董事會組織人數、第8條關於增設副董事長一職等內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陳報主管機關教育部,嗣經教育部於101年2月22日以臺社(四)字第1010025738號函准予同意變更,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環宇國際文化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書記官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