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監宣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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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監宣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監宣字第180號聲請人凃薏莉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得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請具狀將受監護宣告之人 劉子嫣 列為相對人。
三、聲請人凃薏莉與相對人劉子嫣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遺產分割協議書,且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劉子嫣分得部分不得低於法定應繼分,並由全體繼承人及特別代理人簽章。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吉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雅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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