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80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正武輔佐人呂滿華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正武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輔佐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宛玲
法官王政揚法官陳立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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