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124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里己 律師
吳淑靜 律師複代理人 楊啟志 律師
莊明憲 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 律師
焦文城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喜苓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124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里己 律師
吳淑靜 律師複代理人 楊啟志 律師
莊明憲 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 律師
焦文城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