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93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永明上列受刑人因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永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6513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終了期日為
109年6月4日,且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相關文件附卷可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冠廷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