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66號原告 劉悅君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被告 盧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簡字第282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鄭銘仁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敏純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