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9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台恩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台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台恩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於民國107年5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4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交訴字第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受刑人於107年5月14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年4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80162377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4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8016237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書記官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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