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08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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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0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108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清輝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7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清輝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尿液採驗同意書」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蔡清輝前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於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之行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是被告既曾於「5年內再犯」,並經依法追訴處罰,則其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罪,自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所稱「初犯」或「5年後再犯」之情形,聲請人依同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追訴,自屬合法,合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毒品後,進而施用,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甲基安非他命為中樞神經興奮劑,長期使用易出現妄想、幻覺、情緒不穩、多疑、易怒、暴力攻擊行為等副作用,故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除影響施用者之身心健康外,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被告前即有因施用毒品經查獲及判刑確定之情形,又為本件犯行,足認被告尚無遠離毒品之決心,自有不當;暨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寒,與施用毒品者本身具有病患性人格,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胡詩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彭帥雄附錄:論罪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717號被告蔡清輝男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0鄰○○路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清輝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81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同法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13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於107年1月25日以
107年度戒毒偵字第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389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範之第二級毒品而不得施用,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年11月6日17時許在高雄市○○區○○路
00號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入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次。嗣因涉嫌向他人購買毒品,於108年11月7日經警持本署鑑定許可書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方法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實│├──┼───────────┼────────────┤│1│被告蔡清輝於警詢及偵查│坦承施用毒品之事實│││中之供述││││││├──┼───────────┼────────────┤│2│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被告(108年11月7日8│││科技中心108年11月│時20分)為警採集之尿液│││25日尿液檢驗報告(原│,經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始編號: 林偵 108359)│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嫌疑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檢體編號:林偵││││108359)、本署鑑定許可││││書││││││├──┼───────────┼────────────┤│3│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品案件紀錄表│5年內曾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之事實。│└──┴───────────┴────────────┘
二、核被告蔡清輝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檢察官胡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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