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85號原告 李翠玲 被告 張雲龍 ( 張接生 之繼承人)
張明珠 (張接生之繼承人) 張秋桃 (張接生之繼承人) 劉明仁 (張接生之繼承人)許 劉志賢 (張接生之繼承人) 賴茂雄 (張接生之繼承人) 賴以紘 (張接生之繼承人) 賴日梅 (張接生之繼承人) 賴日敏 (張接生之繼承人) 翁裕泉 (張接生之繼承人) 翁子康 (張接生之繼承人) 林啟揚 (張接生之繼承人) 林書揚 (張接生之繼承人) 翁家茵 (張接生之繼承人) 翁碧娥 (張接生之繼承人) 翁碧蓮 (張接生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次按土地所有權人對地上權人提起塗銷地上權之訴訟,訴訟標的如為物上請求權,則土地因地上權之設定,致所有權人無法對土地使用收益,塗銷地上權後將使所有權歸於圓滿之狀態,故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該土地之地價(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司法院民事廳研究意見同此見解)。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塗銷其所有坐落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而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經原告陳報因相隔時日久遠,未能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書等語,是本件應以無約定租金之情核定訴訟費用。又系爭土地登記面積為48.07平方公尺,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則為112.39平方公尺,是本件地上權登記面積大於系爭土地登記面積甚多,原告因本件訴訟所獲得土地管理使用之最大面積,應以48.07平方公尺為據。而無約定租金者,其價額以
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經核為新臺幣(下同)207,662元【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式:系爭土地之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2,880元×地上權權利範圍48.07平方公尺年息10%×15=207,66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地價為304,443元【計算式: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9,000元×系爭土地面積48.07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3分之1=304,44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系爭土地1年租金15倍並未超過地價,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1年租金15倍207,662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