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3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黃富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柒仟零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3年2月5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0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88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3年10月6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69,479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相對人於民國93年2月12日向聲請人訂立現金卡契約,貸款總額最高為新臺幣15萬元整,本件核定額度為4.8萬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固定計息,延遲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息百分之20計收,依約定書第一條第三款可稽,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4年10月1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47,602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一條第8款及變更契約書第十一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現金卡申請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歐明秀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33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富滿│自民國93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11.88%│││269479││月7日起│││││元│││││├──┼───┼─────┼──────┼──────┼───────┤│002│新臺幣│黃富滿│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47602││月1日起│││││元│├──────┼──────┼───────┤││││自民國94年10│至民國104年8│年息20%│││││月20日起│月31日止││└──┴───┴─────┴──────┴──────┴───────┘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富滿│自民國93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69479││月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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