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5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九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共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所處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五日犯共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五四七號(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九
四一、六九三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確定判決所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之宣告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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