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金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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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金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金訴字第2號原告 蔡驄錡 被告 張子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4年度重附民字第81號),本院於107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吳上康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書記官汪姿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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