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12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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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1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1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陳奕昇 相對人即債務人銳錡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琪雯 相對人即債務人雷琪雯
李寄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捌拾玖萬零柒佰壹拾參元,按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