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45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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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4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4585號債權人方照洋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文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支票號碼UA0000000、UA0000000、UA0000000、UA0000000、U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若支票未曾提示,本件依票據關係而為請求即無有據。
二、更正附表中編號2~編號4(支票號碼UA0000000、UA000000
0、UA0000000)之利息起算日期。(應自退票理由單上的退票日起算)。
三、查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小杰發租賃有限公司」,請更正正確之債務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