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75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簡字第75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審簡字第753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74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經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531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1年9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字第49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126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2年3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字第13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被告既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已再犯施用毒品犯行,縱其為本案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5年以後,亦不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所定「5年後再犯」之情形,而應由檢察官依法追訴(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9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及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406、540號判決要旨)。故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並經觀察、勒戒程序,仍未能徹底戒絕吸毒惡行,顯見意志不堅,惟念施用毒品乃屬自戕行為,尚未害及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至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係被告供其本件其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之物,並經被告自承為其所有(見偵查卷第17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書記官蕭永同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毒偵字第7452號被告甲○○男2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縣鳳山市○○街○○巷○○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97年8月14日夜間8時許,在高雄縣鳳山市○○街○○巷之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次日夜間9時30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與瑞安街路口為警查獲,並扣得吸食器1組。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項│├──┼────────────┼─────────────┤│一│被告之供述│被告有施用毒品及所採尿液為││││其親自排放之事實。│├──┼────────────┼─────────────┤│二│1.尿液對照表│被告於上開時間所採尿液經以│││2.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氣相層析質譜法檢驗結果,呈│││物尿液檢驗報告│現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三│1.被告提示簡表│被告曾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2.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釋放後5年內有再犯施用毒品│││3.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犯行之事實。│││4.受觀察勒戒人毒品及前科││││科紀錄簡列表││││5.矯正簡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物品,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檢察官毛麗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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