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8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8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80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博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丁○○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博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釋明是否請求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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