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7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79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已重整,應查報有無向法院陳報重整人,併提出選任重整人之裁定及全體重整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請 陳明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住所。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