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56、84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宗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宗泰於入監服刑之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蔡宗泰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並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受保護管束人採尿情形報告書、具結書、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堪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係經本院發佈通緝始到案,有本院100年2月6日雲院恭刑清緝字第13號通緝書為佐,,具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將來之審判及執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自民國100年3月11日起執行羈押3月。
二、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以及假釋撤銷之殘刑,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來函洽借被告送監執行,有100年4月19日雲檢文火100執436字第10997號函1份在卷可稽,則被告於入監服刑期間,暫無羈押之必要,爰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謝宜雯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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