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4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5月3日犯業務過失致死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上訴字第68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調偵字第401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並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林秀鳳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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