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93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春蘭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6,04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俊德不得抗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