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08號原告 曹麗芳 被告 洪仟城 被告 洪子琳 (原名 洪婉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十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