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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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08號原告 曹麗芳 被告 洪仟城 被告 洪子琳 (原名 洪婉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十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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