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578號聲請人 周祿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文稱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相對人「陳」文稱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
狀更正之,並提出相對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並於陳報狀載明「若無法送達,請逕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