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一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六二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楊湘雯~F0~T48┌──────────────────────────────────────────────────┐│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一七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四一四二三一─一││壹│叁佰叁拾││├─┼───────────────┼──────────────┼────┼───┼────┼───┤│2│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七七─NX─0000000─││壹│壹佰伍拾│││││0│││││├─┼───────────────┼──────────────┼────┼───┼────┼───┤│3│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X─0000000─││壹│壹佰伍拾│││││二│││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