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九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志崇右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九八二號),聲請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五七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肆公克、淨重零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管理,並與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九八二號李志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四公克,淨重○‧一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違禁物,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胡堅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文美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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