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七號
原告丙○○被告乙○○
甲○○右被告等因本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六七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證據均詳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裁定駁回,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張谷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裁定如不服非對刑事裁定抗告時不得抗告並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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