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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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36號上訴人 林明德 被上訴人 吳泓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30號妨害自由案件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訴外人 劉文凱 涉有對本件上訴人妨害自由(即脅迫上訴人簽發本案系爭本票)之犯罪嫌疑,案經新北地方檢署偵查後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續一字第5號),現由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審易字第23號審理中,該犯罪嫌疑,涉及本案系爭本票是否為上訴人受他人脅迫所簽發,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判決確定,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賴彥魁
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書記官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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