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1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15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1159號債權人百仕園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上弘 債務人 蔡芳一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