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168號
原 告 蕭明弘
訴訟代理人 楊美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敏男 間因請求返還代繳稅款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壹拾萬壹仟玖佰肆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佰
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