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3號
原   告 陳鴻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明吉 (原名 洪進益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提供相關資料以資本院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請求遷讓之系爭門牌號碼高雄市○○
  區○○路○○○號10樓房屋最近期之房屋稅完稅證明,及所請
  求之積欠租金之總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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