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7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肆年捌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列情形,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5月27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認為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著自94年8月2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明洲
法官林春鈴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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