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2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交易字第241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79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乙○○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被告甲○○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354條之罪,被告乙○○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聲請撤回告訴,依上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錢建榮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