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交附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壢交附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樓丙○○
樓被告乙○○
號二樓評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樓五樓法定代理人 許金火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93年度壢交簡字第15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常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尹良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麗雲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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