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七三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蕭志輝
李逸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喜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富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喜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肆拾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
書記官歐陽更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