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六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林國雄 被告乙○○
甲○○○住台北縣○○鄉○○路○段○○號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授信約定書一份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麗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B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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