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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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29號原告 卓玉霞 被告 余陳玉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9,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書記官塗蕙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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