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3號原告 江陳美綉 被告 許世欽 訴訟代理人 李介人
戴國明 被告 楊明宗祥順 派報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1
0條、第27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4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依前揭規定,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4年4月13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志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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