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70號聲請人 許惠雯 相對人 余健平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919號保全程序,及103年度司執全字第519號執行程序卷宗查閱屬實,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3紙、及本院函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之回覆函在卷可稽,故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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