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附民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附民字第348號原告 陳羿達 住○○市○○區○○路00號0樓訴訟代理人 湯金全 律師
湯詠瑜 律師被告 嚴睿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芸珮
法官莊維澤法官鄭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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