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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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83號原告 江世彬 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 律師
黃子浩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鴻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新台幣(下同)22萬5,500元、工資5萬0,806元、返還勞健保費不當得利各6萬9,583元、3萬8,982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4萬7,778元,共計43萬2,64
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但加班費22萬5,500元、工資5萬0,806元、提繳勞工退休金4萬7,778元,共計32萬4,084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2,35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387元(4,740-2,353=2,387),惟因原告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111年度救字第61號),如訴訟救助之案件經駁回確定,請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書記官洪光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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