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840號聲請人邱創新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剛毓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本件本票是否業經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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