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72號聲請人 李政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榮富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鄉○○○段○○○○號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他項權利部權利人個人資料勿隱匿)。
二、本件聲請人所提本票無到期日記載,請提出本件抵押權債權已屆清償期之釋明文件或說明之。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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