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99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998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李美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零柒拾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玖萬捌仟捌佰陸拾捌元整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陸佰元整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美娟於093年0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6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01,070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98,868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602元整及違約金6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98,868元整自097年0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
6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