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0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0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0780號債權人 李慶堂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號送達代收人 溫上琦 住臺中市○○區○○路○○○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謝英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釋明利息自民國101年7月26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書記官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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