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11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劉秉修

劉玨妤

選任辯護人陳頂新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字第77號、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洪甯雅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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