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11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劉秉修
劉玨妤
選任辯護人陳頂新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字第77號、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洪甯雅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