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06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 陳冠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貳仟肆佰陸拾陸元,及其中(一)新臺幣伍仟捌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惟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二)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陸仟伍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惟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冠全分別於民國104年8月27日及105年9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2筆:(1)新臺幣10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104年8月27日起至111年8月27日止分84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2.680固定計息。(2)新臺幣1,73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
借款期間自105年9月10日起至112年9月10日止分84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3.180固定計息。
(二)惟債務人該所借款自107年4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492,466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